國家主席制度
本文目錄一覽:
- 1、我國的元首制度是什么,國家元首和行政機關什么關系
- 2、可以行使國家元首職權對外代表國家的是什么
- 3、簡要分析我國元首制度的主要內容
-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有哪些職權?
- 5、一般而言西方國家元首職權包括什么
我國的元首制度是什么,國家元首和行政機關什么關系
國家元首制度?
1.我國國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元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主要是禮儀性的機構和職位:國家主席本身不獨立決定任何國家事務,而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行使有關職權;在形式上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作為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職權。
2.我國國家主席的任職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任職資格要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資格、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年滿45周歲。
3.我國國家主席的對內對外職權:國家主席的基本職權是宣布權、執行權,以及禮儀權。
具體說:
對內職權:第一,公布法律;第二,任免權;第三,發布命令;第四,榮典權。
對外職權:第一,接受外國使節;第二,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第三,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p>
國家元首和行政機關什么關系?
國家元首、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共同構成國家機構
可以行使國家元首職權對外代表國家的是什么
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1954年召開第一屆全國人大以后開始設立;1968年開始懸空;1975年通過的《憲法》刪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條款,取消此一職務;1982年通過的《憲法》恢復了主席和副主席設置。
擴展資料
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元首不稱總統而采用其他名稱,例如現在的中國、越南、老撾,還有以前的朝鮮,稱本國的國家元首為“國家主席”,古巴和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等國的國家元首則稱為“國務委員會主席”。
部分國家的政府首腦被通稱為總理,但其職位的正式名稱卻是主席,例如現在的古巴、意大利,還有以前的蘇聯和法國第四共和時期等國的政府首腦是“部長會議主席”,現在俄羅斯總理的正式職稱也是“聯邦政府主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主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簡要分析我國元首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國國家元首制度的沿革:
1、元首制度:是關于國家元首產生、任期、職權,以及國家元首與其他國家機關關系的制度。
2、國家元首制度的沿革
1949-1954: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特征:1、集體元首制;
2、職權廣泛,行使了后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的職權
1954-1975:國家主席 權力:1、根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行使職權 2、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權 3、國家最高事務干預權
其中,前十年國家主席制度運轉正常,后十年國家主席職位長期空缺。
1975-1982:取消國家主席建制,國家元首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 特征:1、權力相當有限 2、國家元首在政府組成過程中的一般作用被取消
1982年-:國家主席
小結:
我國憲法中從未明確規定國家元首這一職位,但是從實踐來看,國家元首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我國國家元首這一職位的演變與我國政治發展的進程是緊密相關的。
第二節 我國國家主席的地位與職權
一、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形式:1、是最高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
2、對外享有國家最高代表權
實質:1、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行使職權,從屬于全國人大
2、本身不能獨立的決定任何國家事務
二、產生、任期和繼位補缺:
產生: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候選人名單,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
實踐上,則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以上的高級干部。
國家主席的選舉一般采用等額選舉辦法。
任期:五年,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繼位補缺:
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三、對內職權
公布法律權。
發布命令權。
任免權。
榮典權。
四、對外職權
接受外國使節
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
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五、國家主席職權變化
取消國防委員會建制,國家主席不再統帥全國武裝力量
國家主席不再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并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
不再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
對外職權,增加了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廢除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職權
五、特征
形式上的虛位元首制:國家主席職位本身并無實權。
來自于其它職務的實質權力:國家主席與黨的總書記、軍委主席合一,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領導者。
六、關于我國國家元首制度的思考
國家元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與其兼任的其它職務有關
國家元首與執政黨的領導尤其是黨的最高領袖之間的沖突是元首制度演變的根本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有哪些職權?
【法律分析】: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必須要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才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對外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一般而言西方國家元首職權包括什么
各國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各國憲法規定。一般有:公布法律權,發布命令權,任免權,召集議會權,外交權,統帥武裝部隊權,赦免權,榮典權等。
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在國際交往中享有禮儀上的特殊待遇。由于各國政體不同,國家元首行使的實際權力也不盡相同。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家 ,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國務實權,只以國家的名義,從事一些象征性和禮儀性的活動,因而被稱為虛權元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
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銷;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元首